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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恒通国际恒通国际 2021年03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产生的有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产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跨期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产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置问题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产生的、依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产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依照增值税纳税任务的产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2014年因未取得发票而暂估量入费用的支出,如果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取得有效凭证,则该支出可以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如未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可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主管税务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费用产生年度扣除。
依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有关规定,如果这张跨期发票属于出售方未按纳税任务时间开具的,将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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