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发展进程中,不少企业家既盼望通过火享股权来做大做强企业,又非常惜股,生怕控股权损失。而在务实中,共有7种企业的控制权设计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家实现“钱”“权”分而治之状况,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7种工具,其中被运用最多的便是【有限合伙架构】,今天恒通将率领大家展示有限合伙企业在“分股不分权”中的魅力。
有限合伙企业
在介绍架构前,我们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介绍。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
除了「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之外,合伙人中还包括了「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并不是直接持股拟设立的核心公司,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作为持有核心公司。
为什么要使用这种方法?
这里,我们通过反例来说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优势。
企业在发展进程中,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通常会引入股权激励方法,以激励企业核心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这时一般采取的方案有2种:自然人直接持股与自然人间接持股方法。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
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架构中,股东可以由多个自然人组成,股权疏散,容易埋下未来企业上市后的股权纠纷隐患,不利于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当遇到重大事项需要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候,很容易因股权疏散、各股东意见不统一情形导致计划搁置等情形产生。
(自然人间接持股架构)
在自然人间接持股的架构中(自然人→持股公司→上市公司的间接架构),虽然可以避免核心公司控制权疏散,但在未来股权激励部分限售股解禁之时,减持的员工还需背负繁重税务负担,往往难以承受。
因

了解完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接下来我们对其架构进一步探讨:
在以上有限合伙架构中,如果您细心视察便会发现:创始人并没有直接成为两家合伙企业的GP,而是先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Q公司),由Q公司作为GP与其他LP共同搭建有限合伙企业。
这般“折腾”的架构搭建尤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具备必定的优势:
1.风险隔离
依照《合伙企业》的规定,GP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始人通过设置Q公司作为GP,如此两个合伙企业的债务均由该Q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形中设置了一道“防火墙”隔离了创始人对合伙企业A与B的连带责任。
2.调整机动
如果创始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则不能再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但若通过Q公司作为GP,则创始人既可以行使GP的权力,又可以再成为合伙企业的LP。除此之外,未来若调换GP,也不必修正合伙协定,仅在Q公司层面调换股东即可。
恒通观点
有限合伙企业设置的好,便可做到“四两拨千斤”的境界,作为分股不分权的工具,有限合伙企业在这里便是施展了极大的优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架构合适所有的企业,因为合伙企业存在退出税率不肯定、持有期分红收益需纳税、不享受针对个人税收优惠等情形,对于想长期持股且没有套现意图的企业家,便不实用。
在选择持股平台的时候,是否要采取合伙企业的架构,企业家应“以终为始”的思维,先肯定持股目标,这进程中还需追求企业架构专家专业意见,综合考量税收、法律、商业等各维度,以选择最合适的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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