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红筹架构由于设立目标对比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体制,与境内股权架构相比更为繁琐,此前恒通带大家梳理过ODI与“37号文”在当中的影响,今天我们来讲一下10号文对海外红筹架构的影响。

该种方式是通过规避被认定为并购“境内公司”来绕开商务部的审批。具体操作为:
第一步,先将境内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使境内公司变革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步,境外离岸公司再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的股权。
依据商务部2008年宣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由于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实体股权之前,境内实体已变革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收购不再受限于并购规定中有关关系并购的限制。
但是设计和落实两步走方案时,有不少事项需要注意:
(1)外资备案手续
两个步骤均需办理境内实体所在地商务/外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注意:目前有些处所的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对于“两步走”持谨严态度,因此在选择该方式时候更考验其交易与商业设计的合理性,不然也难以过审。
(2)外汇登记和返程投资标识
除了上述备案和工商登记之外,境内实体需依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须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境内实体需披露境外中国个人和机构持股的情形,银行据此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体系中将境内实体标识为“返程投资”。
(3)评估税务影响
股权控制模式下的重组,视境内实体数目及重组前股权构造,可能涉及多项股权转让交易,因此更要考虑和评估有关税务影响。
比如一些境内实体数目较多、涉及多项股权重组交易的情况,不少企业将考虑实用“特别性税务处置”(例如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的条件和机遇。
但具体还应与专业人士审慎沟通和确认恰当的评估方式,并留存相应的支撑文件证明评估方式的合理性,以避免重组进程中的税务风险。
综上,合理且优秀的海外红筹架构的设计,不仅可以帮助各企业节俭时间成本,更能在必定水平上规避一些税务风险,可谓是企业发展的常青“基石”,因此各位因需要赴海外上市须对架构进行重组的时候,应审慎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应在有厚实经验的专业人士指点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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