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大陆投资,即设立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大陆进行商业运用,需满足必定条件才可以在大陆开展商业运用。那么外资企业进入大陆经济市场需要满足

作为外资企业,要进入大陆市场开展经营运用,可以采用成立公司国内办事处、品牌授权、在大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模式运营。
无论是哪种运营方法,申请人都需要办理海外公司主体资历证明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及加章转递能力使主体资历证明文件在大陆合法使用。海外公司在大陆投资运营的模式如下:
1、海外公司国内办事处
如果海外公司的在大陆经营运用只是做业务联系,就只需成立海外公司国内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境外公司代表处可以不单独核算,也可以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但国内办事处只起业务联系作用,不能从事任何经营运用,不能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也就是说,只能花钱,而不能有收入。因此这种模式不合适海外公司到大陆开展业务往来。
2、品牌授权模式
海外公司与大陆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协定的方法给大陆的企业进行授权,由大陆公司全权代理海外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为海外公司品牌做推广,借助香港公司品牌进行运营。这种方法能有效勤俭成本,因此也是海外公司在大陆经营的常用操作模式。
3、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外公司的名义在大陆投资,操作流程比以上两种方法要繁琐一些。首先需要到经营场合所在地的外经贸委进行审批,然后是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独资)需要进行验资,在大陆投资时需要以外汇的形式从境外汇入资金。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运用,必需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好处。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公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该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含:
1、设立外资企业的主旨;
2、经营规模、范围;生产产品;
3、使用的技术装备;用地面积及要求;
4、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目;
5、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应该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答外国投资者
外资企业在设立时,主体资历证明分为以下几类:
1、外国主体资历证明。
(1)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当事人护照、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即可;不在境内,提供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经公证公证和我国使馆认证的原件;
(2)法人企业:提供所在国家公证公证和我国使馆认证原件。
2、港澳主体资历证明:
(1)自然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殊行政区护照、内地公安颁发的居住证(无需公证)或内地通行证(无需公证)。
(2)法人企业:当地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经过规定机构转递。
3、台湾主体资历证明:
(1)自然人:大陆公安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均无需公证)。
(2)法人企业:当地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经过公证员协会转递和认证,再转递规定协会认证并出具证明书。
不少投资者为了进步企业的竞争力,会在香港注册公司,再在大陆进行反向投资,香港公司属于境外公司是不能直接在大陆经营的,因此香港公司如果要在大陆运营,就需要以上述三种方法的其中一种的形式能力够在大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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