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7日,开曼群岛公布了当日即生效的《2020年私募基金法》(PrivateFundsLaw,2020),新规首次将封锁式的私募基金纳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监管之下,同时对私募基金的定义、注册时间/内容、有关合规事项、年度审计、年度报告、资产估值、资产保管、监视等进行了一些列的规范。点击可跳转查看
随后,2020年7月7日,开曼再次公布《2020年私募基金(修订)法》(CaymanIslandsPrivateFunds(Amendment)Law,2020),以下简称“修订案”。修订案扩展了“私募基金”的领域,并对估值、基金财产的安全托管和现金监管中的好处冲突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本次《修订案》自公布起生效。
我们可以在开曼的金融管理局(CIMA)官网上查看到有关文件的宣布:
(图片为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官网截图)
(修订案官方文件截图)
修订案对“私募基金”定义的重要调整
修订案的调整与此前的主体法的对照
一、扩展了“私募基金”的领域
依据此前2月7日开曼群岛公布的《2020私募基金法》,其“私募基金”的定义(包含拥有以下特色之封锁式基金):
-基金是为多于一名投资者而成立;
-基金是以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为成立单位;
-其重要业务是向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无权赎回或回购实体的投资权益;其目标或作用是汇集投资者资金以疏散投资风险,及许可投资者从中获得利润及收益;
-投资者并没有对基金投资运用的日常控制权;及
-其投资整体上由营运者或其代表管理,而其报酬是依照基金的资产、利润或收益计算。
7月7日的修订案,对以下内容做了修正:
1.将“其重要业务为销售并发行投资权益”修正为“其销售(offer)或发行(issue)或已发行(hasissued)投资权益”
解读:只要存在“销售”或“发行”行动中的任一项,则都将可能导致该投资载体落入“私募基金”的规模。一些无发售行动的基金,例如替代投资载体(AlternativeInvestmentVehicles),主从基金(Master-Feederfunds),后续都应当向CIMA登记,缴纳年费,报送审计报告。
2.删除了私募基金的目标中“疏散投资风险”一项
解读:删除之后,无论私募基金是否投资多个项目以疏散投资风险,均可能落入“私募基金”的规模,仅投资单一项目标私募基金也不例外
3.不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或绩效费的基金
解读:修改案中,不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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