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的信托机制不是很完美,国内高净值人士热衷通过设立离岸信托来传承家族财富,BVI是热点的离岸金融中心,其正常稳固,经济高度发达。作为普通法司法辖区,BVI经常被选作为财务和资产信托的管理执行地。下面我们就来说说BVIVISTA信托的特色和优势,希望对计划在BVI设立离岸信托的人士有所帮助。
1、BVIVISTA信托打消了受托人和经营业务之间的冲突,令公司运作如常
2、资产保障(成立信托后,若委托人破产,可避免债权人的追讨)
3、企业的承继
4、保密(信托契约是非公开文件)
5、非常合理的费用
在VISTA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BVI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客户可以继续担任BVI公司的董事,这样同时可以继续有效地控制公司的业务而不受受托人干涉。VISTA制止受托人干涉BVI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预先规定的情形外,这意味着董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不受受托人所约束。如果公司发布将向信托支付股息,则以财产授予者的意愿书为指点,依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分派股息给受益人。
由于BVI公司中的股份是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遗言认证流程即可转让。
只有BVI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过VISTA让受托人持有。但是,位于任何管辖区中的任何资产都可以由BVI控股公司拥有,以实现国际资产的集中化。
VISTA的另外一个优势是通过《董事职务规矩》”OfficeofDirectorRules”赋予客户决议董事人选的权利,使客户可以决议信托期间有关公司的董事由谁人出委。这可以让客户肯定当其不再干预公司事务时,谁将最终管理该BVI公司,这对于确保家族企业的长远未来尤其主要。《董事职务规矩》容许客户树立委任、开除和为BVI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该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后依然有效。
原先VISTA立法的限制使得资产无法从现有的信托转移到VISTA信托中。而从2013年5月起,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只要满足必定的条件,其他信托的资产可以被转移到VISTA信托中。
最初,法律要求VISTA的唯一受托人必需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的服务提供商,结合托管是不容许的。然而,VISTA(修订)法案生效于2013年5月15日着手生效,容许对VISTA信托进行结合托管(结合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境外服务提供商)。而VISTA的唯一受托人不必是持牌受托人,它也可以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
这些修订使得树立新的家族控制VISTA信托拥有了更为显着的优势。这同样使得人们着手重新审视现有的信托条款来决议采用何种举动,或者将这些信托“转换”成为VISTA信托从而获得好处。
VISTA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需是经认证的BVI受托人或BVI私人信托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信托的受托人而言,财产授予人有很多的选择。他们可以使用专业受托人的服务,或者树立一家定制的私人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而少数情形下,一个或多个个人可以作为受托人。
专业受托人
目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超过300家持牌信托公司,其中有近100家拥有不受限制的信托牌照,这容许他们提供全面的受托人服务。岛内的信托公司必需遵照严厉的法规,并且维持最低的所需资本。它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依照国际公认的监管准则进行监管。
BVI私人信托公司
PTC属于BVI公司的一种,因此其股份将受BVI遗言认证的束缚。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应考虑将其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另外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是依附BVIVISTA信托处置股份,这种方式容许受益所有人在其有生之年和死后继续决议PTC的董事会成员。这种构造可确保通过以PTC为受托

设立信托不是长期有效的,也存在这也必定的期限,只是期限会比一般的财富管理工具要长些,BVI信托财产的存续期为360年,因此不是设立了信托就可以高枕无忧的。不少人对信托存在着认知上的误会,如将家族信托看做一种投资工具,规划考虑得不够长远,信托是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如果信托期限较短,几乎和目前的理财计划大体相当,难以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也就没施展信托的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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