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针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赞助和嘉奖自2021年更后一批次赞助嘉奖拨付完成后,全面撤消此类赞助和嘉奖,连同其他核准制一般性赞助嘉奖,自2022年度起统一执行新操作规程。

具体规定如下:
1、修订前的《深圳市市场监视管理局知识产权范畴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第十条“商标注册赞助”自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起不再执行。
2、原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着作权登记赞助”自2022年度起不再执行。
3、原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赞助”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实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赞助。赞助准则为:
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级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准则认证的企业、高级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赞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赞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原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嘉奖”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
实行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嘉奖。嘉奖准则如下:
(1)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嘉奖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嘉奖50万元,优良奖一次性配套嘉奖20万元;
(2)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出色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嘉奖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嘉奖20万元,优良奖一次性配套嘉奖10万元,出色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嘉奖10万元;
(3)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嘉奖30万元;
(4)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嘉奖100万元;
(5)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嘉奖100万元。
申请人应该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嘉奖申请。
5、原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赞助”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赞助,勉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才能。赞助准则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准则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赞助,每家每年赞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赞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6、原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配套嘉奖”自2022年度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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