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香港公司以前,对于公司名称一般建议会要求多预备2个备用名,因为在注册时候有可能会遇到不予注册的情形,为了避免这些情形,所以需要做好完整预备。关于香港公司注册名称的一般规定以及不予注册原因,将在下文一一陈说。

一、香港公司注册名称一般规定
1.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 一 个 中 文 名 称,但 不 得 使 用 英 文 字字 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2.公司英文名称的更后一个字须为 “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更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3.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需是繁体字,这些繁 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 》及 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準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
二、不获准注册塬因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形,公 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涌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b)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依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 相同;
(c) 处长以为应用拟注册的公司名 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d) 处长以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是违背大众利益的。
在判断某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 公司名称「相同」时:
(a) 以下各项须不予理会: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在英文名称末端涌现的 “company”、 “an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涌现的「公司」、「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和「大众有限公司」 (例如: ABC Company Limited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大众有限公司)
字母的字体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以及标点符号 (例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b) 以下的字及词须视为相同:
“and”及“&;”
“Hong Kong”、“Hongkong”及“HK”
“Far East”及 “FE” (例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HK Limited)
(c) 如处长在顾及某兩个中文字在香港的应用情形后,信纳该兩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应用,则该兩个字会视为相同 (例如:恆 =恒 ;峯 =峰;汇=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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