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在澳门涉及商业交易具体金额的合同以及财产转移活动所征收的一个税种。税率从0.1%至10%不等,计税金额通常取决于合同规定的交易金额或财产转移价值。澳门印花税有租赁印花税、取得印花税、财产转移印花税等。
税收优惠
澳门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如下:
(1)豁免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的印花税;
(2)豁免因竞卖产品、货物及财产,或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印花税
(3)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标入场券或观众票,包含在离场
时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
(4)豁免发行或取得公共性质债务的印花税;
(5)豁免因缴纳为申请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所对应的印花税;
(6)以购置取得用作居住用处的不动产的澳门特殊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填写一份由澳门财政局提供的《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申请表格,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士可获豁免征收所对应课税金额至300万澳门元的印花税,但如果以前年度已获得相同优惠,则不实用;
(7)如果不动产取得人为两人或以上,那么只有符合条件的取得人才有权按比例获得税款的豁免。另外,按同一条文规定,若不动产取得人为夫妻,且任何一方不为条文所指的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人有权享有相关的税款豁免。
应纳税额
(1)征收规模
在澳门,印花税是以印花税票、凭单及特殊印花的形式进行征收。澳门印花税征收规模普遍,约有43种征税对象,从广告宣传、证明书、海路交通票据到常见的合同文件、财产书据,每一种都有对应的税率。这里主要介绍与投资相关及常见的几类印花税:
①租赁印花税
租赁印花税是以合同内租期总金额为计税基本,出租人进行申报缴纳的一类印花税。每年仅可征收一次,税率为5%。即便同一年度内依据合同进行续签,也不能以同个理由进行征税。
②财产转移印花税
财产转移印花税是指针对产生下列转移所对应的文件、文书及行动征收的一类印花税:
A.买卖合同,交换,成交的公开拍卖,依据协定、法院裁判或行政决议而作的判给,又或用益权、应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或地上权的设定;
B.买卖预约合同,但不包含仅为交付定金或保存不动产而订立且其金额不超过10000澳门元的买卖预约合同
C.将用益权、应用权及居住权,或地役权让与财产所有人,以及由土地所有人取得地上权;
D.取得改良物,以及因添附而取得不动产;
E.在执行中赎回不动产;
F.将不动产判给债权人、将不动产直接交付债权人作为代物清偿或便利受偿的代物清偿,又或将不动产交付有责任支付债权人的第三人;
G.通过一次性支付而清除地租、减轻或增长地租,以及将支付地租的财产退还出租人;
H.合同位置的让与,不论其为何种形式;
I.股东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出资,以缴付公司资本,以及在公司清理时,将该等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判给股东;
J.股东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出资,以缴付合伙资本,而其他股东对该等不动产取得共有权或其他权力;在相同状态下,让与公司出资或股,又或接纳新股东;
K.合作社社员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出资,以缴付合作社的资本,以及在合作社清理时,将财产判给合作社社员;
L.因I及J项所指公司及合伙企业的分立、公司与公司合并,又或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不动产移转;
M.按土地法的规定以长期租借或租赁方法作出的批给,又或批给的移转;
N.以应用属澳门特殊行政区私产的不动产或从该不动产中取得收益为目标而由特区作出的批给的转批或顶让;又或以经营工商业企业为目标而由特区作出的批给的转批或顶让,不论是否已开端经营者;
O.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利害关系人赞成不可废除的、赋予受权人财产处罚权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P.赖以移转对一项财产或权力的事实上应用及收益权的其他文件、文书或行动。
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的纳税主体为财产或权力的取得者,计税基本为被转移财产或权力的价值,通常情形下,应税金额为纳税主体申报的价值或财产记录所载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
③特殊印花税
针对不动产转移的特殊印花税是澳门针对转移澳门特区内已建成、正兴建、或计划在建的居住、商业、写字楼或灵活车辆停泊用的不动产或其权力而规定缴纳的特殊印花税,其征收目标是为了遏制对上述不动产的投机行动。纳税主体为不动产或对应权力的转移者,计税基本为纳税主体申报的价值或财产记录所载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其税率分为两种:
A.如移转是在就有关文件、文书或行动结算印花税之日或按上条第三款获发豁免印花税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20%;
B.如移转是在上项所指期间届满后一年内作出,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10%。
④取得印花税
取得印花税是澳门 针对取得非首个居住用不动产及其权力而征收的一类印花税。其目标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减少对居住用房的投资行动,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安稳发展。但对于因继承而拥有非首个居住用不动产不超过80%的份额的,不会被视为符合该印花税征收对象的条件。计税基本为纳税主体申报的价值或财产记录所载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取得印花税税率如下:
A.如取得的不动产或其权力是取得人第二个不动产或其权力,税率为计税基本的5%;
B.如取得的不动产或其权力是取得人第三个或以上的不动产或其权力,税率为计税基本的10%
(2)豁免条款
依据印花税规章,一般可享受印花税豁免的机构/情形如下:
①豁免机构
A.澳门特殊行政区 及所有属下机关包含法人机关,储金局,市政机关及公共企业;
B.所有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
C.与教导机构相关的行动;
D.贫民或被抛弃者,在向公共或私人机构申请支援时,提供所有必需文件,包含公证认定;
E.所有行政长官认可其经营有利于经济及公益的消费合作社;
F.所有因工作意外而行使的法律权力,执行时所发生的文件和卷宗,以及为取得任何性质或种类的退休金而所需的全体文件卷宗;
G.所有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合作公司的文件;
H.储金局与其存款者的运作;
I.为建筑,售卖或租赁经济房屋而设立的合作社及公司均可在其设立,解散及清盘流程中必需的行动上享有印花税豁免;
J.失业人士为证明其先前的工作而要求发出的证明书;
K.澳门教区,宣教会社及其他神职团体。
②豁免行动
A.基于在以指定收益用处方法提供债务担保的行动中所作的商定而发生的不动产租赁;
B.移转按土地法的规定以明确批给方法批出的澳门特殊行政区土地的租赁权;
C.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设立公司;
D.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本人赎回财产。
③其他豁免
对下列实体,豁免征收因移转财产而生的印花税:
A.澳门特殊行政区、其 机关,以及自治实体
B.市政机关
C.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团或组织,以及行政公益法人,但仅限于为实现其特定主旨而作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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