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层面,可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发展改造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提高引诱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点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2、 发展改造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 发展改造委令第11号)、《 发展改造委关于发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配套格局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表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依据11号召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法,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应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察、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本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定、信托等方法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召所称企业,包含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召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安排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关键事项。
11号召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依据11号召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依据11号召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实用11号召,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依据11号召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应该在项目实行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召所称项目实行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依照11号召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依据11号召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标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伸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该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伸有效期的申请。
依据11号召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主体应该在有关情况产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革申请:
1、投资主体增长或减少;
2、投资地点产生重大变更;
3、主要内容和范围产生重大变更;
4、中方投资额变更幅度到达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更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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