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主动解散之自愿清盘的程序
在开曼公司自动解散的门路分为自愿清盘(voluntaryliquidation)和剔除(strike-off)两种。解散将意味着公司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保留的登记册中删除,并更终不复存在。如果公司自成立以来与投资者、客户、债权人等签署了任何协定和/或进行了任何交易活动,更常见和适合的选择是通过股东自愿清盘的方法对公司进行正式清盘。开曼豁免有限公司清盘的规定主要见于《开曼公司法(2021版本)》(“公司法”)第V部分以及《公司清盘规则(2018版本)》(“清盘规则”)。依据公司法第V部分,公司有三种清盘模式:依据法院命令进行清盘、自愿清盘以及在法院监视下的清盘。我们在本文中只介绍自愿清盘模式。如果该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或负债,自愿清盘流程自委任清盘官开端之日起大概会连续4到5个月。清盘程序第一步:公司决定同意清盘(1)召开董事会,赞成清盘官的身份并通知股东该公司拟进行自愿清盘(2)股东通过特殊决定赞成该公司自愿清盘并委任清盘官第二步:自愿清盘开端后的28天内(1)清盘人或董事向注册处提交清盘通知、清盘人赞成书、董事偿付才能证明(2)如公司从事受规管业务,向金管局提交清盘通知(3)在开曼群岛宪报进行清盘公告第三步:清盘人清理公司资产,进行资产及债务分配第四步:分配完毕之后,发出更后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开曼群岛宪报上公告(该通知应于股东大会前21天发出)第五步:召开更后一次股东大会,清盘官提交清盘报告第六步:在更后一次股东大会之后,清盘官向开曼注册处提交报告确认更后一次股东大会已经召开第七步:自报告被注册处登记3个月后,该公司视为已解散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添加客服微信,获取相关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