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需填妥相关的申请表格,连同商标样本及有关费用,一并提交商标注册处。香港也采取一标一类的申请授权制度,分类亦采取国际分类的42个大类。
可予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订、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色彩构成的标记,或以上项目标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服务商标在香港也受保护,且零售服务的商标可以在香港申请。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特别要求是,商标注册处有权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手续。若申请人未能遵照该规定,可以被视为废弃申请。
在香港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之后可续期14年,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以申请日开端盘算。香港的商标注册分为A部注册和B部注册。在A部注册的商标应在实质上或因长期普遍应用而具备显着性。如为以奇特方法展示公司、个人或商号的名称,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名(以中文签订的除外)以及一个或多个创造字或词等。仅具备差别性的商标可获准在B部注册。在B部注册的商标不及在A部注册的商标审查严厉。
在A部或在B部注册的商标法律位置有所不同。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有较大保障。A部的注册商标注册期满7年或视为永久有效;在B部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在注册期满后,其注册效率仍可能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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