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VIE架构中,由SPV投资设立外商独资公司(WFOE)。虽没有实际经营,但就是由它控制了实际运营的企业。更后,WFOE签订一系列协定控制VIE公司,而这个VIE公司作为境内的经营实体,它的股东全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机构。签订这一系列的控制协定后,依照美国的会计标准,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本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WFOE的优点比较其他企业,树立WFOE公司的优点包含但不限于:1.相对于与中国企业合资更自由和独立,外商母公司可以将其投资视为对其全球战略的弥补;2.相对于设立中国代表处或办公室,商业上拥有更强的经营才能,且可对人民币结算盈余并对客户出具发票;3.可在人民币和美元间自由转换以电汇出境至母公司;4.有利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5.对自身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无特殊要求;6.可设定并享有全体人事管理权;7.经营管理,发展运作上有可以有更高效力。WFOE所能从事的行业需参考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点目录》,并且只能在其允许的经营规模内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规模被中国法律法规所限定,并会更终被反响到其营业执照上。一般情形下,除特别行业外,应先取得工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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