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金管局对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两慷慨面:
1、监视权利如开曼金管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在或从开曼群岛开展或试图开展投资基金业务的流程中违背了《共同基金法》,开曼金管局可以提出合理指导,要求该人士提交有关材料或解释,以实行《共同基金法》的职责。此外,如开曼金管局以为共同基金在或从开曼群岛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经营的流程中违背了《共同基金法》,开曼金管局有权向大法院申请禁令和其他济助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财产。2、执行权利如开曼金管局以为受监管投资基金:(a)无才能或有可能无才能实行其到期债务;(b)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经营或其自愿清盘的方法有损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利益;(c)如果是持牌共同基金,在不符合任何发牌条件规定的情形下开展或试图开展业务经营;(d)没有受到妥当管理;或(e)董事、经理或高等职员不胜任其职位的要求,开曼金管局有以下权利;(i)撤消基金的牌照或注册;(ii)向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任何牌照施加条件或添加条件,并可修订或撤销任何该等条件;(iii)要求代替投资基金的任何发起人或运作人;(iv)委任恰当人士对共同基金事务的准确经营提供看法;及(v)委任恰当人士控制投资基金的事务。添加客服微信,获取相关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