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不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但4类应课税品除外,即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
香港的产地来自证制度以方便香港产品输往外地市场为目标,为其提 地证明,进口货则毋须申领产地来自证。任何人士均须在输入/输出货物后14日内向香港海关呈交精确及完全的进/出口报关单,豁免物品除外。转运货物的船务、航空及货运公司,如能够符合若干条件,在工业贸易署登记后,可获豁免办理转运货物所需要的进出/口许可证。自由贸易协议已生效的自贸协议:《大陆与香港关于树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支配》(CEPA)《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议》《中国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自由贸易协议》《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议》《香港与澳门关于树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支配》《中国香港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议》《中国香港与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中国香港与澳洲自由贸易协议》已完成会谈的自贸协议:《中国香港与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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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001716、TC00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