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明确收入来自地的主要原则就是辨认发生相关利润的业务,并明确这些业务产生的地点。换句话说,就是看纳税人为赚取有关利润做了什么以及在哪里做的。通常,主要营业地点位于新加坡且在海外没有业务存在的情形下,该业务所赚取的利润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
而对于商品贸易来说,决议货物和贸易利润所在地的因素之一则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地点。“生效”不仅意味着合同的依法执行,它还包含合同条款的前期会谈与订立。但如果企业通过寻找匹配产品买家或客户,而从相应的供给商处赚取商品贸易的佣金时,发生佣金收入的活动是委托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业务支配,收入来自地是佣金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处所。如果此类活动在新加坡进行,收入将被视为来自于新加坡。
在思考相关事实时,活动的性质和质量比数目更关键。只有收入来自地是境外的境外收入,才是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境外收入。
可免税的“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只有不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才可享受对应的免税优惠。不过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也有免税的可能:
1、特定外国来自收入:外资股息、国外分支机构利润及外国服务收入;2、“受税”条件:外国收入已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征税;3、“外国主要税率”条件: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收入时,对应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更高企业所得税率至少为15%;4、所得税审计长确信免税有利于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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