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经营业绩要求:《上市规则》的第8.05、8.05A、8.05B及第8.05C条不实用于特别目标收购公司,即关于经营业绩指标(如盈利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 、市值/收益 )的要求。

2、制止向大众人士营销及允许其买卖:香港交易所必需要确信已有充分支配,确保SPAC的证券不会向香港大众人士营销或允许他们买卖;香港SPAC首次公开发售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只有专业投资者可以交易SPAC证券。证券的交易单位及认购额不少于100万元港元。
3、应满足其他上市条件:《上市规则》第8.07条、第8.13条及第8.23条以及《第18项使用指引》不实用SPAC,除此之外,SPAC应该满足《上市规则》关于首发上市的其他要求。
4、公开市场规定:SPAC所发售证券在任何情形下均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且其中至少20名专业投资者为机构专业投资者,而且机构专业投资者所持证券占比不少于75%。
5、专业投资者:
(1)拥有价值不少于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的个人;
(2)拥有价值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资产的信托法团;及
(3)拥有价值不少于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或价值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资产的法团或合伙。
6、发行价及集资额:每股股份的发行价必需至少为10港元;首次发售募资额必需至少为10亿港元。
7、特别目标收购公司发起人:其在上市时及其后连续地均有至少一名特别目标收购公司发起人是持有 所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看法)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
至少须有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18B.10(1)条的特别目标收购公司发起人实益持有特别目标收购公司发行的发起人股份的至少10%。
8、特别目标收购公司董事:特别目标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必需有至少两人持有 发出的牌照,可在 持牌法团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看法)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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