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会涉及到公司名称拟定,下文整理了部分关于香港本地公司注册名称拟定的常见问题。
1、本地公司中文名称可否用健体中文字?
答:不可以,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需是繁体中文字。
2、公司能否只注册中文名称?
答:公司可以只注册中文名称,也可以只注册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一个中文名称和一个英文名称。
3、公司英文名称更后一个字可以是"Ltd"吗?
答: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依据《公司条例》第10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的更后一个字必需为"Limited"。
4、同公司集团下的某公司名称能否与另一家公司名称对换?是否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什么文件?
答:可以。请交付以下文件,以便本处思考更换公司名称的要求:
一封解释信,充足解释为何需要更换公司名称;
该两间更换名称的公司的「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表格NNC2)各一份,及每份表格的费用;及该两间更换名称的公司所发出的互相赞成书,说明双方均赞成让对方应用其名称。
如更换名称获接纳,该两间更换名称的公司将于同一日期获发「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
5、如果其他公司名称与自己公司名称太类似,是否能反对该名称持续注册?
答:可以。如你发觉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太过类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反对,详细反对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引起混杂的证据。如处长以为两者「太过类似」,处长可依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于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导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更好在处长发出指导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恰当情形下送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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