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先到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法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分公司)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提交自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
向分公司提交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总行拨款证明
7.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二、取得许可证后,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
2.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分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辆、船舶登记表》(提交地方税);
3.分行税务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分公司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分行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式两份,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1)对于分行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租赁物,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出租人房地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总行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及地方税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10.分公司章程复印件;
11.总行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和资金分配一式两份;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责任:
子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关。
除投资者(即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形外,债权人不得向投资者追偿未支付部分。
分公司:当业务发展过程中债务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的公司(总公司)承担偿还义务。
新注册公司就如何报税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将已成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但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是说两者是连带的,而是应该是同一个人,由总行承担全部责任。
建立方法: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设立。
分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是设立公司的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对母公司/总部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笔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分公司:原则上总行对分行的投资是不受限制的。
注: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配给子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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