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对商标申请人的主要资历没有特别要求。自然人或者法人团体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需应用申请商标。申请人只需在申请注册时指出或拟应用即可。
申请人必需填写相关申请表,并与商标样本和相关费用一起提交商标注册办公室。香港还采取一标一类的申请授权制度,国际分类42类。
注册商标可以是由图案、姓名、签名、文本、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色彩组成的标记,也可以是上述项目标各种组合、主要图形和地理名称。服务商标在香港也受到保护,零售商标可以在香港申请。
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个特别要求是,商标注册办公室有权规定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流程。申请人不遵照规定的,视为废弃申请。
商标审查和授权
(1)A、B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与英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相同。
在A部注册的商标实质上应当是显着的,或者因为它们被普遍应用了很长一段时间。例如,为了以一种奇特的方法显示公司、个人或商业名称、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名(中文签名除外)以及一个或多个创造性的单词或单词。
只有差别商标能力在B部注册。B部注册的商标不如B部注册的商标A部注册商标审查严厉。
(2)审查和授权流程采取二次审查和司法监视制度。
第一次审查决议受理的商标在A部或B部注册。
申请人赞成商标注册处的看法的,注册处应该发出公告;
如果第一次审查决议不注册或申请人不赞成在B部注册,将导致第二次审查。
申请人仍不接收登记处第二次审查决议的,可以向法院上诉。
任何人都可以对经第一次审查或第二次审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两个月,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商标注册。
保护注册商标
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7年,续期为14年,续期次数不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盘算。
在A部或B部注册的商标的法律位置不同。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有很大保障。A部的注册商标注册期满7年或视为永久有效;
B部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注册期满后,其注册效率仍可受到质疑。
当遇到商标侵权时,法院很容易辨认A注册商标侵权,被告可能有更多的辩解理由指控B注册商标所有人,法院可能不会发表制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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