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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介绍

李小姐李小姐 2023年03月02日 香港公司注册豁免征税机制

《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刊宪,并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予立法会,为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提供一个全新的框架。预期有关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视作在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事宜,订定条文。

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介绍

受涵盖的收入

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域发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域的下列任何收入:

1.利息

2.股息

3.因销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理收益(「处理收益」)

4.知识产权收入

不过,指明外地收入不包含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经营受规管业务所发生的任何利息、股息和处理收益。

受规管财务实体包含下列各项:

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劳合社或获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及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实体。

受涵盖的纳税人

鉴于跨国企业集团有较大诱因采取进取的税务计划策略,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风险因而增长,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只会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跨国企业实体」)。

豁免实体

由于香港现行的税务优惠办法的本质经营活动规定与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经济本质要求大致重迭,因此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办法的跨国企业实体将会视为豁除实体,并从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规模中剔除。

备注:鉴于欧盟的更新建议, 将就豁除实体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改案。按此细阅有关修改案的详情。

对指明外地收入作出的处置

推定条文

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符合以下情形的指明外地收入将会视作源自香港,并应课缴利得税:

a.该收入由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不论其收入或资产范围如何;及

b.该收取收入的实体未能符合经济本质要求(如该收入是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或处理收益),或未能服从关联要求(如该收入是源自外地的知识产权收入),或未能符合持股要求(如该收入是源自外地的股息或处理收益)。

累算年度与实收年度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在某课税年度累算归于跨国企业实体(即累算年度),而且该跨国企业实体又符合经济本质要求、持股要求或关联要求(视情形而定),则该收入将获豁免缴付利得税。若所有例外情形均不符合,则指明外地收入于跨国企业实体实际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课税年度(即实收年度)便须缴付利得税。

与地区来自征税原则的相互影响

引入经济本质要求并不会对决议利润来自地构成影响。利润来自地的问题和经济本质要求会离开思考,前者会持续依照《税务条例》的现行规定和依据司法案例确立的概括指点原则作出决议。

与《税务条例》中其他推定条文的相互影响

假如依据《税务条例》第15或15F条,任何指明外地收入应课缴利得税,则该收入会从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规模中剔除。

在香港收取的收入

某笔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形下须视作在香港收取:

该笔收入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

该笔收入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该笔收入被用于购置动产,而有关动产被带进香港。该笔收入须视作在有关动产被带进香港时收取的。

例外情形

推定条文的三个例外情形(即实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的经济本质要求、实用于知识产权收入的关联要求,及实用于股息及处理收益的持股要求)与提案中提出的相应内容基本一致,但进行了完美。条例草案明白了纳税人须于收入累算年度,而非实际收取之年度,符合例外情形规定的相关要求。

经济本质要求——实用于利息、股息及处理收益

条例草案保存实用于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较宽松的经济本质要求 。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定义为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权益的实体,且该实体仅赚取股息、处理收益,以及取得、持有或销售上述股权权益所附带的收入。为符合较宽松的经济本质要求,纯股权持有实体需要服从香港地域相关公司法下的各项注册及存档规定,并在香港地域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地方,以持有及管理其他实体中的股权参与。

关联要求——实用于知识产权收入

关联要求的一个关键变更是合资历开支现包含纳税人在香港地域境内或境外开展研发活动而招致的开支(提案仅涵盖纳税人在香港地域境内开展研发活动而招致的开支)。

持股要求——实用于股息及处理收益

持股免税支配下的关键变更是撤消了“获投资实体所得的收入中,被动收入不超过50%”的规定,并以持有期规定取代,即“跨国企业实体在紧接有关股息及处理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连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对于反滥用规则下的切换规则,条例草案也提供了提高解释。就实用税率不低于15%的应税条件,若有关指明外地收入属股息,纳税人可采取“透视盘算法”,将任何不多于五层的连锁实体(包含纳税人直接持有的获投资实体)就该股息及相关之基本利润所缴付的境外税款纳入思考。然而,有别于提案中参照境外管辖区的一般税率,条例草案规定应参照相关所得或利润的实际实用税率。此外,条例草案增长了“用以支付该股息收入的基本利润在香港地域以外地域须被征收实用税率不低于15%的相似税项,而该等基本利润的款额须等同或大于该股息收入的款额”的规定。

因销售股权权益而遭遇的亏损

跨国企业实体因在香港以外地域销售其在另一实体中的股权权益而遭遇的亏损,可在该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该项销售的得益的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中作出抵销。然而,上述做法的条件是:假使该跨国企业实体因该项销售而获取收益,并在香港收取该笔收益的话,该笔收益便会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须被征收利得税。

未能抵销的任何亏损可予结转,并依照《税务条例》第19C条,在该跨国企业实体就其后的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中作出抵销。

有关亏损仅在下述规模内抵销:有关应评税利润须得自指明外地收入,且该等指明外地收入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得自指明外地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的盘算

如果指明外地收入在某课税年度在香港收取并须予以征税,在发生该收入的流程中招致的支出或开支,在其不曾在任何课税年度获得扣除的情形下,可在该课税年度获得扣除,犹如该支出或开支在该实收年度内招致一样。

在盘算跨国企业实体就某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时,跨国企业实体就该课税年度在香港收取指明外地收入的话,任何关乎发生该指明外地收入的免税额或结余课税会获盘算在内。

双边及单边税收抵免

若相关外地收入同时须在香港及没有与香港签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海外 或地域征税,免税制度将提供单边税收抵免,但只实用于为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实体。

如果相关外地收入为股息,在免税制度下,跨国企业实体不仅可就该股息须支付的海外税款获得双边或单边税收抵免,还可就基本利润须支付的海外税款获得双边或单边税收抵免,而相关须支付的海外税款能追溯到更多五层被投资实体。前提是在分配股息时,该跨国企业实体持有该被投资实体至少百分之十的股权权益。

纳税人的责任

跨国企业实体:

须在指明外地收入累算的课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和指定表格内申报该收入;

须在香港收取指明外地收入的课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和指定表格内申报须课税的指明外地收入的金额;

须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停止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其应缴付的利得税(如本局并无就所涉课税年度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如依据第514章或香港以外任何处所的法律提出的专利申请被撤回、废弃或谢绝,而且该专利的合资历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在以前的课税年度无须缴付利得税,其须在该专利申请被撤回、废弃或谢绝的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停止后4个月内,把申请被撤回、废弃或谢绝一事,以书面通知局长;以及保存关乎上述指明外地收入的交易、作为或营运的纪录,为期至少至该等交易、作为或营运完成后的7年届满;或该收入在香港收取或视作收取后的7年届满为止,以较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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