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公开澄清VATP017申报扣除进项税的时限。VATP017说明了FTA进项税何时可以通过增值税抵扣,以及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进项税的追索权。
公开声明已经澄清FTA在解释增值税法第五十五条的立场时,讨论了必需扣除进项税的时限。
进项税必需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扣除:
1.纳税人收到收据发票;
2.纳税人有意在商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付款。
纳税人收到税务发票后,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有付款意向时能力扣除进项税。因此,如果付款晚于收到发票的日期,进项税只能在以后的税期内扣除。
回想增值税法第55条第(1)款,进项税必需在满足下列条件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扣除:
1.纳税人收到税务发票;
2.纳税人已完成付款。
声明解读
纳税人收到发票,但在发票内部同意完成前可能无意支付。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未能在商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到期前支付,因此不能满足《增值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
FTA以为,只有纳税人完成内部同意流程并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能力满足《增值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
鉴于上述情形,纳税人在扣除进项税之前需要证明,除了收到税务发票外,他还满足了在预定期限内支付的条件。
注意
1、在申报期内收到税务发票,并在后续申报期内形成付款意向的,只能在后续申报期内扣除进项税。
2.纳税人在满足两个条件的当期未扣除进项税的,应该在下一个申报期内立即扣除。
3、持续两个申报期内未扣除进项税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局自愿披露(voluntarydisclosure)。向税务局提供详细的申报支撑资料,并报告未及时申报的原因,需要经税务局的核实和同意,以完成前一季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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