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OECD发表首份年度审议报告,需满足经济本质申报的开曼和BVI都符合经济本质准则。
审议中,OECD以为开曼群岛、BVI实行经济本质准则的法律架构均已树立并符合各方面要求,但均存在改良的空间。开曼群岛需要在下一个评估年度内(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要点改良“合规行为”方面,BVI则需要要点改良“合规行为”和“统计数据”另个方面。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语: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法语:Organisationdecoopérationetdedéveloppementéconomiques),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8个市场经济 组成的 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 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会。
开曼群岛于2018年12月17日颁布《国际税收合作(经济本质)法》,该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6BVI于2018年12月19日发表《经济本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案》,该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7开曼群岛和BVI的经济本质法案内容基本一致,表示为法律实体(LegalEntity)或相关实体(RelevantEntity)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Activity)需满足与该活动相关的经济本质(EconomicSubstance)要求或通过经济本质 。经济本质 主要包含指点和管理 (DirectionandManagementTest)、充分性 (AdequacyTest)以及核心创收活动 (CoreIncomeGeneratingActivitiesTest,CIGAsTest)。
依据开曼群岛经济本质法案,相关实体包含:
(1)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年修订)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依据《有限义务公司法》(2021年修订)注册成立的有限义务公
司;
(2)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2021年修订)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3)依据《公司法》(2021年修订)在开曼群岛注册、在开曼群岛以外成立的公司。依据BVI经济本质法案的相关规定,相关实体是指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包含:(a)根据2004年《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及外国公司(不包含非居民企业);(b)根据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些实体被消除在相关实体之外,如开曼群岛经济本质法案明白以下实体不需在该地域进行经济本质 ,主要包含:国内公司、投资基金、非税收居民公司。BVI也有相似规定。
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需满足经济本质 要求。BVI与开曼群岛在经济本质法案中对相关活动均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并未设置概括式或兜底式的条款,且两个法案中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业务一致,均来自于OECD在BEPS项目中所提及的相关活动规模。相关活动包含:
(1)银行业务;
(2)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3)融资和租赁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
(5)总部业务;
(6)控股公司业务;
(7)保险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航运业务。
如果公司在会计期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则不属于开展相关活动,也就不在经济本质法案的管辖规模之内,但公司仍应实行年度报告和存档责任。
开曼、BVI符合此次审议准则,意味着以开曼群岛、BVI为代表的离岸地 面临的来自OECD和欧盟的合规压力将会大大下降。离岸地公司在海外投资架构中,仍将坚持突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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