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依照以下准则认定: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域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域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行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外资审批管理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行细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境内投资的决定(原件);
3、验资报告;
4、企业同意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7、拟投资设立公司的章程(原件);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只有属于限制类的项目才须审批,其他直接工商登记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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