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应用。一般来讲,即使先应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应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应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应用商标者的权力。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疏忽应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美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和《马德里协议议定书》,于2003年11月2日参加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书成员国。
美国国会也制订了一些与商标注册和保护有关的成文法规,它们是1881年的联邦(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公布的第三部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有1946年7月5日美国国会制订的1946年(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此外,有关法规还包含1989年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行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案例实践规则、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在1989年商标案例实践法则基本上修正的联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号法令。
美国商标注册的注册周期一般为10-18个月,有效期10年。过程一般为:
查询:查询美国商标能否注册
预备资料:预备各项美国商标申请资料
提交申请:向美国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下发证书:美国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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